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405号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扬州市江都新区浦江路北侧A幢105室。负责人刘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霞,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韩秋明,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与被告韩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赵华平
人民陪审员 张圣立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