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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890号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林、吴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林,吴霞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玉林。

被执行人:吴霞。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890号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林、吴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476146.9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8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