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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101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爱琴与被执行人樊晓丽、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琴,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晓丽,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爱琴与被执行人樊晓丽、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爱琴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强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满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