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432号原告丁永新,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立春,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新诉被告王立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王立春等人对丁永新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永安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合同效力提起诉讼。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晶明��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欣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