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2民初432号

丁永新与王立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丁永新,王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432号原告丁永新,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立春,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新诉被告王立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王立春等人对丁永新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永安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合同效力提起诉讼。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晶明��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欣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