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564号原告谢正长,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立俊,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2383-2。法定代表人卢映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沅陵县澳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宝刚,系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正长与被告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澳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正长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正长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长撤回对被告沅陵宏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沅陵县澳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正长负担。
审判员 瞿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陵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