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123号原告苏双正,男,汉族。被告苏志兴,男,汉族。被告陈鸿,男,汉族。被告XXX,男,汉族。
被告乾县阳峪镇冯市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双正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双正承担。
审判员 巨征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