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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123号

苏双正与苏志兴、陈鸿、XXX、乾县阳峪镇冯市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双正,苏志兴,陈鸿,XXX,乾县阳峪镇冯市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123号原告苏双正,男,汉族。被告苏志兴,男,汉族。被告陈鸿,男,汉族。被告XXX,男,汉族。

被告乾县阳峪镇冯市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双正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双正承担。

审判员  巨征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