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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执1014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冯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王立杰,王春玉,李桂福,冯宇,姜书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车大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岩睦,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立杰,住址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春玉,住址龙江县。被执行人李桂福,住址龙江县。被执行人冯宇,住址龙江县。被执行人姜书军,住址龙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王立杰、王春玉、李桂福、冯宇、姜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12执10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