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隋玉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美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子晴。
法定代理人:白美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德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柏淑芳。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李金玉。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明因与被申请人白美荣、程子晴、程德伟、柏淑荣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申请再审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驾驶人程建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明无责任。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均为程建桥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法律关系中构成连带赔偿责任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决以程建桥没有遗产为由,认为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实质上剥夺了李明的合法权利。程建桥是否有其他债权是不确定的事实,法院不能在此案中全部予以确定,如发现遗产线索,李明有权另行起诉赔偿。原判决以程建桥没有遗产为由不确认其70%的赔偿份额明显错误。白美荣系程建桥的妻子,对程建桥无照驾驶及是否饮酒应当清楚。本次事故中,白美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程建桥系肇事车辆黑LS34**轿车驾驶员,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与李金玉停驶在公路北侧的黑EC0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EB5**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程建桥死亡,乘车人李明受伤。友谊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建桥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明无责任。程建桥生前欠案外人张智勇的借款。经查,程德伟在领取程建桥承包的工程款后,已全部偿还了张智勇借款,此款已不存在。再审审查中,李明虽称程建桥有其他遗产,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再审主张不予支持。白美荣与程建桥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虽登记在白美荣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白美荣不是侵权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判决已判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将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8950元直接赔偿给李明。因李明请求白美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再审主张无法律依据,其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