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937号
原告:许何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枞阳县浮山镇女儿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8856416-9。
法定代表人:方广胜,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何强与被告枞阳县浮山镇女儿桥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何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何强自愿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许何强负担。
审判员 曹建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