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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803号

李忠先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先。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49号。

负责人:权淳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忠先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6)第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