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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309-2号

章海良与周淑娥、申屠水松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海良,周淑娥,申屠水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309-2号申请执行人章海良,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周淑娥,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申屠水松,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章海良与周淑娥、申屠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淑娥、申屠水松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章海良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300000元、案件受理费9491元、执行费4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申屠水松、周淑娥欠债较多,外出去向不明,除已另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申屠水松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秀水公寓4幢101室的房地产外(已抵押银行)和扣划其银行存款5569.65元(用于交付案款2279.61元,余款3290.04元内转另案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另案通过公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章海良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3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海良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淑娥、申屠水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