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230-2号原告邢玉龙,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岳秀山,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黄美珠,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龙诉被告岳秀山、黄美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和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岳秀山、黄美珠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