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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230-2号

邢玉龙与岳秀山、黄美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玉龙,岳秀山,黄美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230-2号原告邢玉龙,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岳秀山,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黄美珠,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龙诉被告岳秀山、黄美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和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岳秀山、黄美珠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