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700号
原告:赵某。
被告:高某乙。
第三人: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乙、第三人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飞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