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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3700号

赵某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高某乙,高某甲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700号

原告:赵某。

被告:高某乙。

第三人: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乙、第三人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飞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