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5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光平。
被执行人:罗文友。
被执行人:林淑英。
被执行人:叶文英。
被执行人:王志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光平申请执行罗文友、林淑英、叶文英、王志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文友、林淑英、叶文英、王志彬的银行存款2.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