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960号原告周亚飞,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蒋毅,该公司总经理。(以上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周亚飞与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亚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亚飞负担。
审 判 长 保 清
人民陪审员 田 君
人民陪审员 周晶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