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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字第90号

张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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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字第90号申请人张其军,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刘国彤,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张其军申请执行刘国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彤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3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