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5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负责人:滕支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蓓蓓,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张慎慎,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姜克忠。
被告: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朱正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姜蓓蓓、张慎慎、金箔集团和县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宗春
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
人民陪审员 张克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