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牟善伟。
被执行人:丁桂元。
被执行人:薛山。
被执行人:牟敦远。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善伟、丁桂元、薛山、牟敦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牟善伟、丁桂元、薛山、牟敦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牟善伟、丁桂元、薛山、牟敦远的身份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善伟、丁桂元、薛山、牟敦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令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