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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327号

张海燕与林学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燕,林学华,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327号原告张海燕,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林学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建国,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林学华。

原告张海燕与被告林学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海燕负担。

审判员  刘安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