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327号原告张海燕,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林学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建国,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林学华。
原告张海燕与被告林学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海燕负担。
审判员 刘安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