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124号
原告:朱亚辉。
委托代理人:潘文敏,浙江合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被告:黄昌伟。
原告朱亚辉为与被告黄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朱亚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自愿承诺不再缴纳该案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丁俊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