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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124号

朱亚辉与黄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亚辉,黄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124号

原告:朱亚辉。

委托代理人:潘文敏,浙江合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被告:黄昌伟。

原告朱亚辉为与被告黄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朱亚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自愿承诺不再缴纳该案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丁俊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