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湟中县土门关乡坝沟门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刚,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永宁,该公司经理助理。
上诉人湟中县土门关乡坝沟门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田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湟中县土门关乡坝沟门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湟中县土门关乡坝沟门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郭 鑫
审判员 高海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