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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885号

李晓赟与李香花、青岛三美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赟,李香花,青岛三美立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88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赟,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香花,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三美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赟与被执行人李香花、青岛三美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位于莱西市***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