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598-2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17号区。
法定代表人:宋军。
委托代理人:刘柏涵,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汤铨科,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申请执行人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铨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确定: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590000元,被执行人汤铨科在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购房款200000元以及违约金27360元、在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购房款500000元以及违约金80697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购房款1890000元以及违约金328860元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38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在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8607.55元,转执行费24836元,余款133771.55元退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25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听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原与申请执行��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延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其协议内容合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伟光
审判员 温敏杰
审判员 冯瑞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