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883号罪犯寇方杰,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寇方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宣判后,2015年1月23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寇方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寇方杰于2013年5月10日至5月14日,纠集10余人驾驶多辆汽车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于金杯路附近的宝丽金会所门口,采用汽车堵门、拉横幅、辱骂、冲撞工作人员、损坏财物等方式阻挠该会所正常营业。案发后,已退赔损失。被告人寇方杰系主犯。罪犯寇方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寇方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寇方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寇方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光祖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