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585号原告陈宏,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兴旺路2号。被告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新区。被告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诉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