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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585号

陈宏与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宏,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585号原告陈宏,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兴旺路2号。被告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新区。被告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诉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远程化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