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3104号之一

王继申、王继泉与任传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继申,王继泉,任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104号之一

原告:王继申,农民。

原告:王继泉,农民。

被告:任传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申、王继泉诉被告任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申、王继泉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传斌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1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申、王继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传斌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鸿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丕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