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104号之一
原告:王继申,农民。
原告:王继泉,农民。
被告:任传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申、王继泉诉被告任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申、王继泉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传斌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1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申、王继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传斌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鸿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丕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