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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07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王德峰、胡宝录、刘庆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德峰,胡宝录,刘庆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0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尚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王德峰,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胡宝录,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刘庆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王德峰、胡宝录、刘庆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德峰、胡宝录、刘庆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德峰、胡宝录、刘庆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