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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333号

杨来成与张海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来成,张海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杨来成,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张荣旭,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宽,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尹清政,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来成与被告张海宽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来成的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张荣旭,被告张海宽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清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1日,原告承包了方城县杨楼镇黑龙潭村二组荒坡一处,该荒坡位于本组西北方向,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同年被告擅自在原告承包的荒坡内占用了部分,并越占越多,现已达13亩左右,原告知道后多次进行阻止,且也经该村委会多次协调,被告方仍无退还之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耕种原告承包荒坡内的土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承包合同书。3、承包款分配清单。4、情况说明和村委证明。5、证人杨某的当庭陈述。6、证人张某的当庭陈述。

被告张海宽辩称:1、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承包合同系虚假合同,原告合同应当在签订时经村组村民议定,对外不具有公示性。2、本案当中承包合同中显示的承包土地其中由本案中的两个被告种植树木,属于林地,按照物权法规定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包括种植的林木不能作为个人土地对外承包。3、原告合同上显示的违反了民主议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4、原告不具有争议土地的物权,在不具有物权的时候,不享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清除土地上附属物的权利。5、我方自1995年响应国家号召对土地进行耕种,对该争议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且2014年在方城县信访局处理三被告承包经营权时已作出说明,被告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告张海宽为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7年4月24日本村村委会证明一份;2、分配表一份。

经审理查明:方城县杨楼乡黑龙潭村候岗组有荒坡一处未承包到户,一直由组里管理使用。2007年11月21日原告杨来成与方城县杨楼乡黑龙潭候岗组签订了荒坡承包合同书一份,候岗组将本组的荒地承包给了原告杨来成,村委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该荒坡位于候岗西北方向,四至为:北至大路,西至走马岭,南至耕地,东至大路,面积约100亩,承包年限30年。该荒坡向外发包时,已经村民讨论决定,合同上有组长及群众代表签字确认,原告交付的承包费已合理分配到户。在原告杨来成承包期限内,被告张海宽在原告承包的土地栽了树,使原告无法合理利用自己承包的荒坡,为此,原告曾和被告发生矛盾纠纷,村委曾多次对此事进行协调和调解,均没有结果。原告杨来成以被告张海宽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张海宽立即停止耕种并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综上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杨来成依法承包了被告所在组里的未发包到户的荒坡,并签了荒坡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时,村民讨论决定,且有村民代表及组长签字确认,当地村委也知情并在承包合同上加盖了村委印章,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杨来成依据该承包合同取得了合法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在其承包的范围内,被告张海宽进行耕种和植树行为侵犯了原告杨来成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张海宽停止侵权,退还土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经济损失10000元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的其它辩称理由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第、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海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位于方城县杨楼镇黑龙潭村候岗组西北岗被告张海宽侵占原告所承包土地上的树木等附属物,将占用土地返还给原告杨来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振刚

审判员  梁付营

审判员  孙源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湘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