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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66号

黄鹏与刘秀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鹏,刘秀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黄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秀全,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鹏与被执行人刘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额为1056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