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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444号

徐则辉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沃野粮豆购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则辉,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沃野粮豆购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徐则辉,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沃野粮豆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七分场场部住区。法定代表人匡乃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则辉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沃野粮豆购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5)红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新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鹤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