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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刑初87号

黄荣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荣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荣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黄荣生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沿漳州市龙文区石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永兴小区路段,与对向车道左转弯进入永兴小区东门由林某驾驶的闽E×××××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荣生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黄荣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5mg/100ml。经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文大队认定:黄荣生与林某均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荣生被送医抢救,后在医院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黄荣生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荣生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归案过程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林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荣生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及被告人黄荣生提供的保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本院出示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黄荣生适用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荣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荣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黄荣生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荣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