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开设赌场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23日,被告人唐某在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新仓小区家中,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规则接受他人写码报单投注(俗称买码),对报单投注200元以上的参赌人员给付码单金额8%-10%的水钱返利。被告人唐某接受报单投注后,又报给住在浏阳市水岸山城小区11栋2412房、经营地下“六合彩”的危成文(已判刑),危成文按所报码单金额的10%-12%给付被告人唐某水钱返利作为手续费。期间,被告人唐某接受当地村民辜某、陶某、刘某甲、肖某、刘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报单投注总额20余万元。被告人唐某通过电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与危成文进行报单、结算。其中,被告人唐某通过银行转账报给上线危成文码单金额226370元,危成文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唐某中奖奖金及水钱252780元。2015年7月24日,危成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接受唐某报单投注的事实,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某在浏阳市大瑶镇交警三中队服务厅办理业务时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该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在逃人员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码单金额分布图、银行流水账交易明细、汇总表、“六合彩”出码表、银行卡照片、账号信息、通话详单、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证人辜某、彭某、陶某、刘某甲、肖某、刘某乙、邱某、张某的证言;同案人危成文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规则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接受投注并上报给上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唐某上诉称:其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本案主犯及另一从犯均被判处了缓刑,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的赌博投注,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上诉人唐某向危成文投注的部分犯罪行为中,两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唐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浏阳市司法局同意将唐某纳入社区矫正,且唐某再犯风险较小,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综合考虑同案人危成文、邱明华的判决结果,可以对上诉人唐某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依法可对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锋
审 判 员 余 丹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