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03-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8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查封、扣押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本次查封、扣押到期如需续行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