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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03-1号

郝帮帮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03-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8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查封、扣押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本次查封、扣押到期如需续行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