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王桂梅。
被执行人:程柏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桂梅、程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借款45.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8296元及执行费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变动,下落不明,经查询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桂梅、程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