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2执939号

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王桂梅、程柏栋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王桂梅,程柏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王桂梅。

被执行人:程柏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桂梅、程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借款45.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8296元及执行费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变动,下落不明,经查询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桂梅、程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