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万莉英,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生,会昌县人民医院护士,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李兴良,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自由职业,住会昌县文武坝镇。被告吴菊英,女,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莉英与被执行人李兴良、吴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良、吴菊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锦祎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