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刑更1714号

陆艳宾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714号罪犯陆艳宾,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唐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艳宾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8个月;2014年1月29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唐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陆艳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艳宾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艳宾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