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434号申请执行人董秀珍。被执行人杨凤琴。董秀珍与杨凤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淮陈民初字第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杨凤琴从2013年1月起,定于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执行人杨凤琴负担。因被执行人杨凤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秀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凤琴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董秀珍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凤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秀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董秀珍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杨凤琴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秀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秀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淮陈民初字第0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凤琴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董秀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马力龙
代理
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