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2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仉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芳,女,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卞淑芬,女,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华,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以上二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1788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原告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三被告在原告处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3月,原告将三被告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足额支付后,三被告不再到原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自三被告离职时解除,且自此之后三被告并没有向原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其仲裁申请已超仲裁时效,且不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盐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以原告没有向三被告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由认定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盐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判决原告不向三被告支付原裁决书中的各项费用。原审认为,原告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盐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及已超仲裁时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相关规定,原告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30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案件。盐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32号仲裁裁决也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依照仲裁法及裁决的规定,向本院起诉合理、合法,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盐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后,上诉人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该裁决书,在2015年8月11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撤销盐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原裁决中的各项费用;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应主要为两项,第一项请求:“撤销盐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并无不当;第二项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原裁决中的各项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及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对仲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内容不服,在十五日内向盐山县法院起诉,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对该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上诉人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要求撤销盐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的起诉;
三、指令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河北天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要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原裁决中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世刚
审判员 倪忠池
审判员 李悦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