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45号

陈基平与周守刚、何后峰、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基平,周守刚,何后峰,徐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45号

原告:陈基平,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守刚,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后峰,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海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基平与被告周守刚、何后峰、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基平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黄 瑜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