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45号
原告:陈基平,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守刚,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后峰,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海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基平与被告周守刚、何后峰、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基平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黄 瑜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