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崇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
负责人:张伟。被执行人朱贤和。被执行人肖金珠。被执行人朱基芳。被执行人黄平。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申请朱贤和、肖金珠、朱基芳、黄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崇民二初字第35号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朱贤和、肖金珠、朱基芳、黄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案款55219.75元,承担执行费728.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贤和;肖金珠;朱基芳;黄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崇执字第00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