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字1013号原告周国化,男,1985年7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唐鸿,男,1963年1月1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化诉被告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化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化撤回对被告唐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周国化负担。
审判员 韦明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