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虎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848369-7。
法定代表人:龚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49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28620-5。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2元,减半收取73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1元由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赵菊玲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