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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69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文科,李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负责人:陈磊,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熊文科,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金英,女,汉族,1975年4月7日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熊文科、李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1914-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9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文科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914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熊文科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开发区××号金边瑞香苑瑞桦阁(A栋)A单元808室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文科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庆华

审 判 员  朱金辉

代理

审判员  郑贵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