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542号原告黄其珍,女,194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告林五妹,女,194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登宽,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系林五妹的儿子。
原告黄其珍诉被告林五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其珍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其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