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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执230号

王敏与杨金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敏,杨金轩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杨金轩,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敏与杨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敏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杨金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传伟

审判员  王永成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