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112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组织机构代码71811164-X。
负责人:林剑。
被执行人:周仲贤,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百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工商业区茶亭前工商业区大道北钢材经营场地第2号后面。
法定代表人:周仲贤
被执行人:张志忠,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张椅婷,女,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何玉嫦,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周敏宜,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执字第112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委托佛山市融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周敏宜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委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十六座301号(房地产权证号:35××53)。2016年3月17日拍卖会上,买受人李东(公民身份号码)以3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属被执行人周敏宜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委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十六座301号(房地产权证号:35××5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东(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委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十六座301号(房地产权证号:35××53)的查封。
三、买受人李东(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