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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2719号

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叶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王明悦,李绪兰,孙亮,王海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2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靖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安郁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淑,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志方,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原审被告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悦,总经理。原审被告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总经理。原审被告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原审被告泰安市金叶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苑洪国,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刘绪凯,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明悦,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审被告李绪兰,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审被告孙亮,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审被告王海萍,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兰得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叶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王明悦、李绪兰、孙亮、王海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安市泰银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忠

代理

审判员  栾钧霞

代理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