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209号原告李秀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李艳东,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白永庆,男,41岁,汉族,职工,住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诉被告李艳东、白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李秀华负担。
审判员 包仕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