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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209号

李秀华与李艳东、白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华,李艳东,白永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209号原告李秀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李艳东,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白永庆,男,41岁,汉族,职工,住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诉被告李艳东、白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华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李秀华负担。

审判员  包仕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