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刘志明,汉族,住崇义县县城。被执行人杨心健,男,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被执行人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横水镇。被执行人范珍华,女,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申请杨心健、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范珍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杨心健、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范珍华应支付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案款3883961.04元,承担执行费4124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心健;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范珍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