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刘秋平,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彩娇,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辉钱,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刘秋平与被告林彩娇、林辉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文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彩娇、林辉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秋平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林彩娇于2014年12月28日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刘秋平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出具借条一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刘秋平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8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刘秋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银行转账名下、两被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旨在证明:被告林彩娇向原告刘秋平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林彩娇、林辉钱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明材料抗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彩娇于2014年12月28日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刘秋平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出具借条一份。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嗣后,两被告未还款,原告刘秋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林彩娇向原告刘秋平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凭,被告林彩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故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对原告刘秋平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原告刘秋平主张被告林彩娇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辉钱应对被告林彩娇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薛祖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因此,两被告对案涉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彩娇、林辉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秋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8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林彩娇、林辉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群
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
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